新闻传播学院 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使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党政各项决议和政令顺利贯彻执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及机构设置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备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理论修养,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教学部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及教工代表担任。院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别由院长、党支部书记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为院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其他成员为普通委员。
第四条 每届院务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本人离职、离任,或发生重大过错,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院务委员会会议或领导班子及时做出撤销或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决议,名额空缺由其继任者替补。涉及到需要通过学院教职工大会或团委履行组织手续的,待以后召开相应会议时再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章 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学院教职工大会,并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并评议学院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
(四)制订学院的长远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五)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与学科改造;
(六)审议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
(七)审议或决定关系到学院职工切身利益及学院领导班子认为需要由院务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向全院教职工宣传、解释院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院务委员会的会议;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带头向损害学院利益的人或事做不懈的斗争;
(三)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院务委员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学院的秘密;
(四)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院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选活动中,应贯彻回避原则,即参评者不参加投票或不投自己的票。
第五章 院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委员会副主任或者一名执行委员召集主持。三名以上执行委员(含三名)或六名以上普通委员(含六名)可以提议召开院务委员会临时会议。院务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定期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前三天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临时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开始之前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
第十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所有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事先认真通读文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论证,集思广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事关学院的未来发展,而院务委员会又无法统一认识的特别重大事项,可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讨论,或报请学校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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