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明确每个教学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促进我院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我院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 严谨治学,勤于进取,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使自己具有比较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三条 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满腔热情地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从严执教,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 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注意个人仪表、行为的修养。
第二章 教师任教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的资格和基本条件是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并经认定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没有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参加部分课程或非核心课程的讲授。
第六条 已被认定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新开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同意,并经试讲合格。未被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积极参加课堂听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监考、阅卷等教学活动。
第七条 凡刚毕业到我院的青年教师除均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外,原则上要担任一学期的跟师听课、协助课堂辅导及批改作业等助教工作,期满后由所带教师推荐方有上岗教学的资格。
第八条 凡新调入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由院系组成的听课小组进行至少两次听课,经听课小组认可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上课:对课程的整体内容不够熟悉,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充分的;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试讲不合格的;拟讲授实验课程,不具备实验、操作技能或实验、操作技能低下的;教学效果差,学生不欢迎而又无切实改进的;道德败坏不能为人师表,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任课资格的。
第十条 如需开设新课程,教师必须提出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教案;并由系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由系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上岗教学的教师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编写教案以及课程进度表。学院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没有按规定要求或缺乏材料的,均按一次教学事故处理,并作为职称晋升、评聘和考核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教师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要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原则,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行为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第十三条 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等原则,既做好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又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学生,关注学习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要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具有科学的思维能力和实践方法,具有良好的学风,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承担课程的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辅导答疑、实验指导、作业批改、试卷命题、成绩考核、监考,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承担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风、学风等相关教学基本建设的任务,包括参与专业建设与评估,研究制定所任教课程有关的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等。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法研究活动,开展各项教学改革。
第四章 课前准备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按照教学计划列出需要开的全部课程,各系据此统筹安排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所在系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效果好的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有义务多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课前准备阶段,任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教材征订工作,使用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推荐,系或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应优先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国家重点教材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有条件的课程应选用或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外文原版教材。鼓励教师结合所选教材,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件。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通过适当形式了解、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二条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多媒体、教具、图表、幻灯、录象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的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具有实践性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不断总结和积累实验性课程的教学经验,认真探索、研究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时修改、完善教案;认真检查实践操作的设备和其他必要教学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二十四条 授课任务书确定下达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履行任务书所确定的授课义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必须填写申请表经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二十五条 系或教研室负责人,应对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的课前准备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并进行检查和督促。学院每学期都要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进度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教学必须严格遵循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与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删减、变更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重视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训实验课或课堂习作课教学,要通过演示、示范等手段,指导学生实验操作或展示,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课堂上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擅离课堂。
第二十九条 所有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应采用普通话教学。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采用外文课本和外语教学。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解答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 实训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做好总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的人数和课程内容性质而定。实习开始前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践课程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践课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七章 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知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相关作业。布置作业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实际运用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每次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一半。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并在课堂评讲。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末考核。期末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现场展示等不同方式,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的总评以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各占70%和30%的比例登记。
第三十八条 考查课的学期考核应在学期课程结束时完成,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的应向系主任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平时考核的形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考勤、课外调研、现场展示、上机操作等各种不同形式。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必须制定平时考核的执行方案,向学生公开宣布说明。教学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相关记录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四十条 所有考核课程的命题,一律以教学大纲及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要制定相应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题型应当多样化,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有较大数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试题,也有一定难度试题。试题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分值配置合理,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第四十一条 试题命制应分A、B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由教务处选定一种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种作为补考试卷。任课教师应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成绩单、试卷、试卷分析单、标准答案、评分细则等材料,并统计好补考及缓考学生人数课程。
第四十二条 参加命题的教师在考试、考查前必须遵守保密的规定,试卷应由主考教师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任何泄密、暗示行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学院或学校统一安排和调度,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而需要更动的,须经所在系主任同意,请求更动当事人必须负责交接通知,以免发生脱节造成教学事故。
第四十四条 评阅试卷时,阅卷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杜绝错阅、漏阅现象,评分必须公平、公正,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核分要仔细准确,出现差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第四十五条 各系或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对于实习学生相对集中的实习单位,应选派教师驻点负责。学生实习地点分散的班级,各系应由专人负责,随时指导学生并处理各种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实习完毕,填写《实习鉴定表》,由学生进行个人总结,由实习单位及其实习指导老师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评定实习成绩。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根据教学计划时间安排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系或教研室于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拟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确定题目,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选报指导教师,系或教研室根据报名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学生也可以自行选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题目。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对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进行指导。指导教师要制定指导计划与进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完成情况,认真评阅,并写出评语。对存在问题要及时解决,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各系或教研室可根据院、校相关文件规定成立答辩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答辩工作。
第五十条 答辩时间每一位学生限于20-30分钟,其基本程序是:学生介绍选题的意义,论文、设计的基本内容,主要结果和主要方法。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提问,学生回答问题。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提高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院评选推荐,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均按《河北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教师的教学奖励与处分,都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的教师及承担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异的,均以此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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