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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2 17:36:00来源:新闻传播学院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 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审议专业、课程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各专业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中推选,经院务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根据需要,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课程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专业建设负责人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务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负责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主持召开会议,裁决有关争议事项,审定发布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多数通过,报院务会议批准。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新设专业的论证与咨询。

第十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考察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评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指南,指导拟定科研工作政策和重点课题设置。

第十二条 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均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会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多数通过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循私舞弊,放弃原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将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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